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奪金之餘...

寫在前面,我必須要鄭重申明,

由衷的恭喜中華台北,寫下了史無前例的一頁,走到這一步,在這個圈子裡,實屬不易。

我對所有投身參與任何一項啦啦隊賽事而付出心力的夥伴都致上無比敬意,

同時,這一路上所有人的努力絕對不該被忽略與抹煞,

但站在觀點的對立面,並不代表不支持這項活動

僅表達目前看到一些白紙黑字的擔憂


請心平氣和,理性的閱讀下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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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 ICU 已成為 SportAccord 的會員,

即便年年大張旗鼓辦了一個名為世界盃的錦標賽

即便看起來是一個有評比,有名次的結果

即便 ICU 所謂的的世錦賽已納入國光獎金敘獎賽事之一

但本質上未符合競技運動的賽事結構,

很可能會讓各位辛苦的努力與熱血在燦爛的冠軍榮耀中燃燒成灰燼。

首先,無論是 ICU 或 IFC 所舉辦的世界錦標賽,在世界各地並無分區資格賽、會前賽或任何參賽基準,

而是採報名即參賽的方式。

但其他各項競技運動賽事,若是以報名即參賽模式,都會訂定參賽基準,

如田徑、游泳對於完賽時間或投擲距離限制,以及高爾夫的場地桿數,或是桌、羽、網球的個人年度積分,諸如此類的限制,達標者才可報名參加

若無訂定參賽基準,則會透過分區預賽或資格賽,取成績較優之選手或隊伍晉級正式比賽。

前些日子,世界排名 188 的台灣足球國家隊,就在高雄參加了 2018 年俄羅斯世足賽最最最外圍的會外賽,爭取晉級的機會。

就算是台灣實力一流的國球要參加世界盃或經典賽,仍必須乖乖的從分區資格賽打起。

無論以是參賽基準篩選,或是賽前分區選拔的方式舉辦,

在正式競賽期間依然會進行預賽,以篩選出當場實力較優之選手或隊伍晉級最終決賽,以產生出貨真價實的冠軍

但啦啦隊的世界錦標賽,並無此類晉級的賽事結構,且據本屆競賽流程,當天並無進行「預賽」,而是直接進行「決賽」,

所有參賽隊伍依序表演完編排的流程後,再由一組裁判員直接決定誰是世界冠軍。

一個賽事結構(篩選機制)相對薄弱的世界錦標賽,

很難只靠選手的熱血、犧牲、努力與經濟拮据與有助國際曝光來說服國光獎金審查委員核發獎金。

插一個題外話

你一定知道2009年聽奧在台北、世運在高雄,但是你知道2013年的聽奧與世運在哪嗎?

(為了不浪費你寶貴的時間去 Google,答案分別是保加利亞的索菲亞與哥倫比亞的卡里)

如果你還需要透過 Google 才會知道上述問題的答案,

又怎麼能指望一般外國人透過一場在美國東南部舉辦個幾天的啦啦隊比賽,認識到台灣有多深?

同時「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中第二頁第四行中明確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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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賽會,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基準者外,其參加比賽獲獎之項目應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者,始予獎勵。國際總會之賽會有分級,且其最優級組未足六國(地區)六隊(人)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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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賽會」就是目前啦啦隊適用的身份類別,毋庸置疑。

但最後一句「國際總會之賽會有分級,且其最優級組未足六國(地區)六隊(人)者,不受此限。

本句之意,旨在解套前述(藍底文字)之限制內容,但其範圍應只限對應文句中「區域與隊數」的限制,而非連同前述(黃底文字)會前賽、資格賽與參賽基準也一併排除。

畢竟,會前賽、資格賽與參賽基準是運動競賽的「合理」篩選機制,沒有了這些賽事結構,很難公平的衡量出各選手或隊伍的真正實力。

也或許可歸咎文字上的模糊爭議,並透過協商(吵架)來取得新共識

但就算爭取成功,不健全的賽制並不會因證明文字敘述有瑕疵而變的完整。

畢竟,「合理」的篩選機制,是競技運動賽事的專業,才能萃取出不怕火練的真金

還記得有前輩告誡過,「啦啦隊是一項運動,就應該以*運動*的角度與專業來看待它」

若將啦啦隊目前的賽事結構視為一種運動專業,那眾多與啦啦隊現狀相違背的各項競賽結構會是什麼?

一份自民國 99 年修訂後實行到現在沒變過的白紙黑字,不太會因為一個偏離專業運動賽事結構甚多的活動而改變

現今賽制的種類與安排是各項運動競賽專業累積多年的呈現,而國光獎章的法規肯定適合絕大多數現行的競技運動,

或許我們應該反過來想,是否目前啦啦隊的發展,其實離運動專業還有一大段距離?

由一組人,透過一次性表現決定的金牌,含金量要如何與其他經過層層淬煉出的相提並論?

我想,這會是國光獎金審查委員主要的考量點。

並非國家不重視體育,並非法規不專業,跟不上國際腳步。

也不是 SportAccord+世界盃 這兩個頭銜,就變成了申請獎補助的無敵星星,

也不是只要美國人做的事,就是對的事。

一件牽涉層面廣泛的事,必須要以「合情」、「合理」且「合法」的方式來執行。

選手的熱情、犧牲與努力付出,絕對「合情」到無以復加,但在賽事結構的「合理」與國光獎章辦法中「合法」的部分,真的需要好好的思考一番。

但一直以來,而我們都直覺的用「這是國際現行標準,以及啦啦隊運動發展的特殊性」來詮釋著背離主流競技運動那千山我獨行的浪漫情懷,並且鴕鳥般的不去面對本質上的賽事結構問題。

或許有人會說,這賽制不是我們能控制的,我們只能 Follow

試問,近十餘年來,當許多運動競賽都陸續修正規則以解決競賽產生的問題

當棒球加入了突破僵局制,並且限縮了投打出手的時間,甚至近期出現了縮短成七局的聲音;

當籃球也重畫了三分線與禁區,縮短進攻籃板後的出手時間,以及與棒球一起都接受了攝影輔助判決;

當桌球、羽球與排球都從發球方得分制改成落地得分制,

當排球增加了自由人的角色,降低了球的標準氣壓以減低球速獲得更多來回球的機會,

甚至羽球嘗試性的學習桌球推出了更刺激的 11 分得勝制,與 3 對 3 的比賽;

無不是為了增加比賽的競爭性而修改了行之有年的比賽方式

若主辦單位不願意正視問題,進而提出嘗試性的修正,

或許應該檢討的不是我們國家的法規,也不是我們的政府。

畢竟,沒有事情不能改,沒有東西不能變,

同時,外國的月亮也不見得比較圓,

踏著運動競賽的本質脈絡前進與修正

遠比踩在雲朵般名義上的那種飄飄然要來的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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